甲公司自到5月,因生产经营困难,而需要裁员50人。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法,一种为依据政府需要的经济性裁员策略,一种为优于法律补偿的协商解除策略;9日,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并获批。
经公司与职员交流,截至12日,共有41人赞同协商解除。另有9人坚持公司提供2倍经济补偿,故此,公司依法对此9人以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。
5月15日,此9人与另5名协商解除的职员一块,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请求,请求断定:
-协商解除为受胁迫的,职员并不认可,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;
-经济性裁员不合法,甲公司实质经营情况并未发生紧急困难,且于7月份又在招聘同职位职员,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;
仲裁合议庭觉得:
-协商解除是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合法形式之一,解除的条约未损害双方及第三方或国家的利益,且职员无证据证明受胁迫,裁定合法,驳回该部分职员全部仲裁请求;
-经济性裁员,该企业的程序、补偿均符合法律需要,裁员后两个月招聘同职位职员,并不是甲公司此前经营情况好。故认定经济性裁员合法,依法驳回该部分职员的全部仲裁请求。
现在,该部分职员正在进一步起诉中。